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为行政执法机构

发布日期:2017-09-2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安监局 字号:[ ]


  9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复函,明确包括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市直开发区在内的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这标志着我市安全监管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地位的确立。

  确定安全监管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是对《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安监局为行政执法机构的复函》(浙政办函〔2017〕29号》等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凸显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复函指出,为支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市、县(区)两级机构编制、法制、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保障措施,助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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