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优宝电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6-08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安监局 字号:[ ]


  

绍安监管罚〔 2017   〕04   号

  被处罚单位:  绍兴优宝电器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

  2017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绍兴优宝电器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没有如实登记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公司总经理林志祥申辩称,兼职安全管理员周兵有事出差,资料在他那里。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公司总经理林志祥于2017年3月1日携带相关资料到绍兴市安监局107室接受询问。3月1日,公司总经理林志祥、法定代表人朱陈棉有急事离开绍兴,便授权委托兼职安全管理员周兵办理在365bet首页相关的一切事务,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兼职安全管理员周兵进行询问笔录。接受询问时,周兵承认,平时公司对设备安全开展检查,但没有做记录,没有隐患排查相关资料。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绍安监管责改〔2017〕06号),责令绍兴优宝电器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调查证实,绍兴优宝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没有如实登记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绍安监管责改〔2017〕06号)和现场检查记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

  2.周兵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如实登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代理人身份的合法性;

  4.绍兴优宝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等情况的事实;

  5.朱陈棉、周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证明绍兴优宝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2017年3月31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绍安监管罚告〔2017 〕04号),直接送达与你单位,并由你单位安管员周兵签字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第五款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并依照《365bet首页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兴市安监〔2016〕5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绍兴市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绍兴优宝电器有限公司调查期间,认识态度较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案情,符合《365bet首页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兴市安监〔2016〕5号)第四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绍兴优宝电器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工商银行绍兴市城北支行(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11012029200063663)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总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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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4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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