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安监管罚[2016]25号杨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发布日期:2017-02-0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安监局 字号:[ ]


 

20161213,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在滨海新城安监局的协助下,对位于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东海村一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库内有大量油漆、若干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由于现场大门上锁,你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回绍兴,为保存证据,执法人员经上报审批后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绍安监管强措〔20161号),就地封存了库内的油漆、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并电话告知你禁止撕毁封条和搬动现场物品。

13日晚上,你指派毛乾飞等人撕毁封条,转移了涉案物品。

1214,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进行询问笔录,并限期你搬回转移物品,恢复现场原样。

1222,经执法人员对你思想教育后,主动搬回了转移物品。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涉事仓库进行检查,你和仓库出租人朱百君在场协助调查。

经查,现场发现1.455吨西咪欧环氧树脂地坪涂料、1.05吨维臣环氧中涂固化剂、1.368吨维臣高固地坪涂料,还有若干生产设备和原材料。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样品送到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报告结论为:西咪欧环氧树脂地坪涂料、维臣环氧中涂固化剂是危险化学品。

我局执法人员先后对你、毛乾飞、仓库出租人朱百君分别做询问笔录,证实你在20169月份开始租用场地,雇人在仓库生产西咪欧环氧树脂地坪涂料、维臣环氧中涂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并销售危险化学品3万元。

通过上述调查,查明你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依照《365bet首页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兴市安监〔20165号)第三条第(三)款和参考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温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你调查期间,自行撕毁封条,转移涉案物资,符合《365bet首页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兴市安监〔20165号)第六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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