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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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决定在我市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1、规模以上或从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批发)、建筑、道路运输、金属冶炼、民爆等行业,以及可燃爆粉尘、液氨制冷、船舶修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 2、规模以上但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的化工企业,规模以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的职责。 鼓励其他有条件企业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二、安全总监任职条件 (一)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掌握岗位工作专业知识。熟悉本单位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业务精、能力强,有较高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水平。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勤奋敬业,勇于担当,思想敏锐,顾全大局,有团队协作精神。 (五)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沟通协调,能积极主动解决安全生产各类问题,科学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三、安全总监的职责 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直接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行使安全管理职能。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代表企业行政管理层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考核与督查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四)负责本企业常态化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工作。 (五)确立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推进企业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 四、安全总监任职程序 企业结合实际选拔安全总监,发文任命并报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 安全总监享受本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重要意义。在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机构能力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制度在企业决策环节贯彻执行,保障企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摸清试行企业底数,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督促相关企业完成安全总监制度设立和安全总监岗位设立工作。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二)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机构能力建设。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试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为契机,督促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切实加强机构能力建设。企业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从制度上赋予安全总监应有的参与决策、监督检查、风险控制、现场处置、人事任免建议等职责权限。 (三)强化试行工作的政策引导和评估问效。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宣传引导工作,督促企业充分赋予安全总监安全管理责权,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要把安全总监制度落实纳入经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推动安全总监制度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规范有序运行。对不按要求设立安全总监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附件:1、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企业统计表 2、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统计表(分区域) 3、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企业统计表(分区域)
附件1: 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企业统计表 (不包括建筑、道路运输行业)
附件2: 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统计表(分区域)
附件3: 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企业统计表(分区域) (不包括建筑、道路运输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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