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记录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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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市安委〔2016〕16号
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记录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记录制度》已经市安委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记录制度》 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2月15日
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支持安全生产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安全生产执法部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做有碍执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执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安全生产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执法部门创造公正执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填报《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记录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放入行政处罚案卷中,一份送交同级纪检组存档备查,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执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半年对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严重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甚至打击报复案件相关执法人员的,应向同级党委、政法委、组织部门和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 (一)在现场调查、立案、结案、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妨碍执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执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执法部门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表》 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 具体案件处理记录表 编号:
注:填写本表应当一式两份,一份放入行政处罚案卷中,一份送同级纪检组存档备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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