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联动执法协作机制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前刑事责任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12-1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安监局 字号:[ ]


  

绍市安监〔2016〕125号

 
 

关于建立联动执法协作机制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前刑事责任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监局:

  为依法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有效整治市场秩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领域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安全生产领域执法联动协作机制,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意识,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精神,推进安全生产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的实际举措。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和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领域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依法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刑事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生命的价值和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二、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1、完善公安机关与安监部门工作联络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公安、安监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立公安机关与安监部门工作联络站,作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窗口、桥梁和纽带,畅通合作渠道,及时交流信息,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刚性,形成及时、快捷、高效制止和打击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活动的工作机制。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人、财、物的投入,确保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到位,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犯罪侦查的专门力量。

  2、构建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公安机关与安监部门要加强会商协调,及时进行专案会商,必要时可邀请检察院、法院派员参加。建立每年由安监部门牵头召集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重大联合执法行动。

  3、落实案件联合查处机制。公安机关、安监部门在查处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案件时,要积极合作、互相支持。对重大、复杂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提前介入参与指导查处,安监部门要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对安监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询问人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询问或当事人毁灭证据(如撕毁封条、擅自转移涉案物品)等行为,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配合安监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4、健全案件移送机制。公安机关、安监部门要及时制订常规性案件移送所需的证据目录清单(详见附件一),对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及时受理。安监部门对移送的案件要做到主要犯罪事实清楚、核心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案卷材料齐全,移送情况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公安机关对安监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审查、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未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回复公安机关。安监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按裁执分离的原则及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5、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安监部门和消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情况通报和重大问题研究,互相沟通重要工作情况,及时调取共享有关信息。安监部门应当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建立健全通报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

  三、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罚适用

  1、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有关问题。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是指无证经营非法生产的产品),其主要成份黑火药、烟火药经鉴定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标准的,依照刑法第125条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6条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225条规定定罪处罚。烟花爆竹作为涉案物品,其鉴定可由浙江省烟花爆竹质量检验中心、国家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

  2、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定罪问题。对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许可而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除毒鼠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氰化物等六种禁用剧毒化学品之外的其他具有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或超出该行政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除具有毒害性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该行政许可失效后继续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定罪处罚。危险化学品作为涉案物品,其鉴定可由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浙江省化工研究院化工产品检测中心)等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

  3、消防安全涉罪、危险驾驶涉罪有关问题。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第213条、第214规定定罪处罚。明知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属于伪劣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仍然使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定罪处罚。未经动火审批同意或者无证上岗,擅自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正在营业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定罪处罚。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或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的,或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可依照《刑法》第133条规定定罪处罚。

  四、联合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的专项执法

  1、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专项联合执法。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发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及其他紧急状况的,可以及时要求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公安、消防部门和安监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领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查处烟花爆竹和危化品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案件。

  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联动。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对案情比较复杂、牵涉范围较广、涉及对象众多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可成立联合专案调查组查处,必要时还应邀请相关部门开展专案会商。对各县(市、区)直接负责查处的涉嫌犯罪案件,市级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要加大指导督查力度,必要时可联合挂牌督办。对其他重大疑难案件或者新型犯罪案件,安监部门可主动邀请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提前介入,公安和司法机关应当在侦查方向、取证要求和证据收集方面及时予以指导和帮助。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的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进一步保障执法联动,决定成立由市安监局分管局长任组长,公安、检察、法院、安监、消防等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动执法工作协调小组(详见附件二)。各地也要相应成立工作联系小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人员。安监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立足职能、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侦查权、法律监督权、审判权。

   

  2、加强业务培训。安监部门要不断强化自身素质,及时组织开展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的学习培训,提升执法业务能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项培训,使每一名办案人员都深刻领会、熟练掌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具体内容和程序。在各单位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时,可邀请其他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共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3、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和安监部门要积极宣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的信息。注重宣传引导工作,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可实行统一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情,确保社会稳定。

  4、完善工作机制。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刑事强制措施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中的适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在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犯罪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实效。

  附件:1、移送案件所需的证据目录清单

  2、联动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 兴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绍  兴 市 公 安 局          365bet首页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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