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绍兴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2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部门 字号:[ ]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29


 

绍兴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类园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全面建立涵盖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亲力亲为、亲自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落实举措。

(二)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时,突出安全发展战略并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四)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加强队伍建设,为安全监管干部成长创造条件。

(五)加大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纳入平安宣传工作,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文化宣传,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七)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支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重点解决安全生产机制体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全力支持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支持政府相关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组织部门负责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时的权重。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其中,绍兴广电总台和绍兴日报负责安全生产社会性的宣传工作,及时宣传报道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党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党的同级纪律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防控治理体系建设。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四)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监管人员岗位津贴。

(五)部署、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组织、协调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工作,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法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推进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并互相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一致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绍兴市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常委会议,区、县(市)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议,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

(二)绍兴市政府每年至少召开2次常务会议,区、县(市)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落实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形势,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必要时可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学习调研制度。

(一)各级党委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等。

(二)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亲自督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要安排部署不少于2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要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每月1次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账。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二)将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列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将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较大事故控制起数、重大及以上事故“零控制”作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指标。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各级政府要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考核指标,加强动态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

      (一)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根据情况作出批示或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下一级党委、政府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点评,提出工作建议。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较大事故多发、发生重大事故和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上级党委、政府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督办制度。

(一)各级党委要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地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二)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中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或者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三)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确定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单位、督办单位及其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按本办法落实的,视情况予以问责,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二十三条  组织部门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综合性评比时,组织单位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对本级党政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1年内不得提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促进乡镇(街道)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制度

1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工作和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基本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领导和部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2乡镇(街道)党委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乡镇(街道)党委每年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集中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主要领导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督促政府落实监管责任。
    3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决纠正安全生产工作由一个领导、一个机构承担的不规范作法。
   
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若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按照分工,同时负责相关行业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则还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日常管理职责分工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行业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4乡镇(街道)安监站(所),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安监站(所)若承担了有关行业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则应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5
区、县(市)公安、国土、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履行分管行业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6
乡镇(街道)的专项安全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检查计划,并送安监站(所)备案。

   
乡镇(街道)的安监站(所)对专项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工作部署情况和执行年度工作安排、检查计划情况等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跟踪督促整改,实行目标考核。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制度

1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位划分三级网格。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划分、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的原则,构建大、中、小三级责任网格。大网格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位,由联系乡镇(街道)的区、县(市)领导,联系部门负责人、部门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组成,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网格责任人。中网格以村居(社区)为基本单位,由乡镇(街道)班子成员、驻村干部、村居干部、协管员组成,形成网格管理工作小组。小网格由村居(社区)根据辖区内自然地理条件、物业密度和管理对象划分,并配备网格责任人员。原则上每个小网格人员以不超过20家生产经营单位为限进行网格划分,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划分责任网格。

2将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各级网格人员。将日常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各级网格,落实到每个网格人员。安全生产网格人员主要工作职责为:一是摸清工作责任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录入信息平台,每季度实施更新。二是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工作责任区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无证无照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并录入信息平台,上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一抄告相关部门。无证无照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必须在其存在的三个月内发现。三是指导督促工作责任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每个季度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确保隐患按时整改到位。网格人员的其他工作职责由各地根据当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等专业性要求较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列入网格员的巡查范围,由乡镇(街道)安监站(所)直接负责巡查监管。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巡查。网格人员对工作责任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要巡查一遍,特别是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或者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时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巡查一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区、县(市)分片联系大网格领导定期到点上指导,每季度组织开展对网格化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督查指导。负责中网格的乡镇(街道)班子成员作为中网格责任人应当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网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安全检查。

4切实落实必要工作保障。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基层网格人员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特别是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对每个网格配备移动执法终端,对经费确有困难的地方,可先行落实执法通信费用补助解决,使网格人员随时准确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及时进行现场比对,做到人机联动、无缝对接。要落实网格人员的工作报酬和补贴。

5严格日常考评与督查考核。各区、县(市)要采取实地考评、随机暗访等办法,对网格化管理进行督查考核,将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与激励制约机制相结合,将网格员履职情况与尽职免责机制相结合。对网格化管理工作不落实、履职不到位、推诿扯皮、消极应付、配合不力等问题,要对网格责任人采取严肃的行政问责措施。

三、切实加强安监机构规范化建设

1配足配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结合乡镇综合执法和监察工作实际,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确保乡镇(街道)能切实有效地承担起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安监站(所)在编人员须持有省行政执法证,其他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有安全生产协管员证。要保持基层安监站(所)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特别是专职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和抽调,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应工作三年以上。安监站(所)站(所)长由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发文任命,享受中层正职待遇,安监站(所)站(所)长变动应事先征求区、县(市)安监局意见。

2规范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安监站(所)工作职责、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完善工作计划管理、会议、学习、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培训、基础数据统计分析、信息报送、举报投诉处理、台账档案管理、廉洁自律、政务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做到权责一致、规范运行。

3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基层安全生产投入力度,根据省市要求,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每人不少于5/年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监管专项经费,开设专用账户,安全监管专项经费满足需要且单独列入乡镇(街道)年度预决算,确保专款专用、按期拨付。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其他基层站(所)同类人员待遇。

4完善配备安全监管设施装备。乡镇(街道)安监站(所)要有满足需要的办公和业务用房,具有符合基本工作需要的网络平台,专用印章、固定电话、传真机、办公电脑、打印机、档案橱柜等基本办公设施齐全;配备数码相机、录音笔、摄像机等现场检查执法和调查取证设备以及包括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鞋等个体安全防护装备。

5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安监站(所)主要负责所在镇街安全生产计划总结、安全责任落实、宣传培训、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并经常组织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规模以上企业和危化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场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其他生产经营场所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重大节日、重要时段要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6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各乡镇(街道)安监站(所)要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和执法用语,认真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并按期复查,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专职执法人员要“持证执法、两人以上共同亮证执法”,执法监管过程中,要坚持做到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九个严禁”。

7定期开展培训学习活动。各乡镇(街道)和区、县(市)安监局要加强乡镇(街道)安监站(所)工作人员的政治、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党风廉政教育,定期组织安监人员参加业务培训,重点开展以提高安全生产现场执法能力和解决难点疑点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培训。

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管理

1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问责,严肃查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时,要把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情况纳入调查内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责任追究。

2严格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纳入平安乡镇(街道)、“枫桥式”乡镇(街道)建设考核。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将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全区、县(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对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抄送同级组织部门。

组织部门考核评价党政领导干部时,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参与综合性评比时,组织单位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工作成效显著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表扬;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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