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安监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安监系统政务微信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0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部门 字号:[ ]


绍市安监〔2016〕44号

 


绍兴市安监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安监系统政务微信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安监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绍兴市安监系统政务微信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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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日        

 

 

 

 

 

绍兴市安监系统政务微信群管理暂行规定

 

为推进我市安监系统政务微信群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政务微信规范操作、高效运行、良性互动,切实提高微政务行政效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安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范围

全市安监系统各单位所创建的政务微信群均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

二、建群要求

(一)分层分类建群。各级安监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都要高度重视政务微信建设,适时分层分类开通政务微信群,做到市、县、乡三级安监系统工作人员全覆盖。单位内部或不同单位之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就某项重点工作或某个项目,灵活建立小范围的专题微信群。

(二)做到内外有别。内部微信群主要部署安排工作、发布单位重要信息、介绍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互动交流;外部微信群主要发布各类宣传推介信息,发布有关政策、举措和服务资讯,更好地服务于民,畅通民意反映渠道。

(三)严格群员准入。以单位为主体,全市安监系统工作人员加入不同层级、类别微信群,不得无故退群或拒入群,其他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入群。微信群内实行实名制,其中跨区域、跨部门微信群,成员格式为“单位+姓名”。

(四)加强建销报备。全市安监系统政务微信群由市安监局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市安监局各处室及下属单位、各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安监局创建的政务微信群,其创建及注销均应及时向市安监局办公室备案。市安监局办公室定期对全市安监系统政务微信群创建、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通报。

三、运维规定

(一)专人维护。各微信群创建人需做好群内人员资料存档登记,参与微信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监督工作;要明确专人管理微信群内容,负责微信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监督工作,包括群中发言信息管理、群内交办事项督办等工作。

(二)科学发布。政务微信群讯息包括文字、图片、语音、视频四类,后三类必须附相应的文字说明。微信应文字精炼准确、图片真实清晰、语音洪亮清楚、视频主题突出。群员视工作需要合理发布,也可综合编辑发布,但要控制信息篇幅和发布数量。其中,关于外地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介绍的信息,原则上每周每人发布不超过1条。

(三)积极互动。政务微信群内人员要定时浏览群内容,对涉及内容要及时处理,坚持线上线下积极互动,做到有问就有答,有交待就有回复。对涉及讨论的话题,要踊跃参加并发表自己的看法。对领导批示要及时落实并反馈,切实提高“微”政务的执行力。各层级微信群之间要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跨部门、跨层级的互动与协同,确保“微”平台政令畅通。内部微信群与外部微信群之间要建立有效可控对接通道,做到信息合理传输、双向良性互动。

(四)严格保密。和政务微信群全体成员必须严守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的,不得在群内发布,可通过合法渠道反馈;要自觉做好群内容安全保密工作,手机微信登陆后要设置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其他成员个人信息,不得随意转发涉及内部工作或其他不宜外传的信息。

四、群员守则

(一)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

(二)不得在群内讨论涉密事项。

(三)不得在群内讨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四)不得发布小道消息。

(五)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任何一位群成员进行人身攻击。

(六)不得掺杂负情绪,发布影响单位内部团结和瓦解军心的信息。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65bet首页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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